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部門、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有瞞報、謊報事故等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煤礦企業(y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fā)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三)經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專家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重大災害的;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應當提請關閉的其他情形。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予以關閉的決定,應當立即組織實施。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依照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吊銷、注銷相關證照;
(二)停止供應并妥善處理民用爆炸物品;
(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五)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依法依規(guī)支付經濟補償、工傷保險待遇,組織離崗時職業(yè)健康檢查,償還拖欠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六)設立標識牌;
(七)報送、移交相關報告、圖紙和資料等;
(八)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煤礦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煤礦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煤礦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煤礦企業(yè)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
第七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職責的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有出具失實報告、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等情形的,對該機構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追究相應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決定,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yè),應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guī)范》交運規(guī)〔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