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壓力容器運行前應檢查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液位計等)是否處在完好狀態(tài),經確認完好后,方可開機。
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按壓力容器使用的工藝條件進行操作,不得超壓運行,動力設備不得超過規(guī)定負荷運行,不得帶病運行。
3、壓力容器運行過程中,應時常檢查溫度、壓力、液位等是否在安全操作規(guī)定范圍內,并嚴格按工藝條件控制,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在壓力容器使用過程中,還應注意檢查壓力容器連接部位有無泄漏,滲漏現象,以及與其相連的管道有無震動、腐蝕,如產生上述現象,須及時上報修理。
5、壓力容器的使用,應做好運行記錄,若有維修,則應做好維修記錄,包括檢修原因、部位、日期等。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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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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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guī)范》交運規(guī)〔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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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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